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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作业管理制度

时间:2024-06-25 06:11:16
员工作业管理制度

员工作业管理制度

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,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,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、礼俗等规范。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?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员工作业管理制度,供大家参考借鉴,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。

员工作业管理制度1

1、目的

规范员工绩效考评工作,确保公平、公开、公正考评员工的德、绩、能、勤。

2、适用范围

适用公司所属各管理处保洁中心员工的绩效考评工作。

3、职责

3.1保洁班长负责依照本规程进行清洁工的日检工作。

3.2保洁主管负责依照本规程进行保洁班长、清洁工的周检工作。

3.3管理处主任负责依照本规程进行保洁班长、清洁工的月检,保洁主管的周检工作。

3.4公司分管副总经理(总经理助理)负责依照本规程进行保洁主管的周检工作。

4、作业规程

4.1保洁员工的工作标准

4.1.1保洁员工在进行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时,应达到《室内公共区域清洁作业规程》、《室外公共区域清洁作业规程》中的各项工作质量标准的要求。

4.1.2清洁工在进行清洁工作时,应符合《清洁剂使用作业规程》、《地面清洁作业规程》、《地毯清洁作业规程》、《玻璃、不锈钢、灯具清洁作业规程》、《墙面清洁作业规程》中的各项工作要求。

4.1.3清洁工在使用清洁设备时,应严格遵守保洁中心《清洁设备操作与日常保养作业规程》的各项要求。

4.1.4当小区发生特殊情况时,清洁工必须依照《特殊环境清洁作业规程》进行工作。

4.1.5保洁员工在工作时的仪容仪表、言行举止应符合《管理人员仪容仪表管理规范》、《管理人员行为举止管理规范》、《管理人员语言管理规范》、《管理人员对待业主的管理规范》等的要求。

4.1.6保洁员工必须按《保洁员工培训实施作业规程》的要求参加培训和达到培训要求,培训合格后上岗。

4.1.7清洁工在消杀工作中应当依照《卫生消杀管理作业规程》的要求进行操作。

4.1.8保洁员工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当依照《高空作业规程》的各项要求进行操作。

4.1.9清洁工在收集垃圾时应当符合《垃圾收集与处理作业规程》中的各项要求。

4.1.10当接到外派服务时,清洁工应当依照保洁中心《住户有偿清洁服务作业规程》进行清洁工作。

4.1.11保洁主管、班长应当依照《清洁工作质量检查作业规程》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工作,提高清洁工作质量。

4.1.12保洁中心各级干部均应按上述各项标准作业规程履行自己的职责、符合标准作业规程的要求。

4.1.13保洁中心所有员工除应严格按保洁中心的标准作业规程进行工作外,还需严格遵守公司其他相关标准作业规程的要求。

4.2绩效考评评分结构

4.2.1绩效考评由日检、周检、月检、抽检、内审、管理评审构成,各种检查考评的要求详见公司相关制度。

4.2.2保洁中心员工绩效考评的日检、周检、月检、抽检评分均按百分制进行具体构成为:

a)岗位工作质量(满分30分);

b)培训质量(满分10分);

c)清洁设备使用与保养(满分10分);

d)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质量(满分20分);

e)服务质量(满分10分);

f)执行公司其他相关作业规程质量(满分10分);

g)其他质量(满分10分)。

4.2.3保洁主管、副主管、班长绩效考评的周检、月检、抽检评分按百分制进行

具体构成为:

a)岗位工作标准作业规程的执行质量(满分10分);

b)培训质量(满分10分);

c)自身工作技能(满分10分);

d)服务质量(满分10分);

e)工作效果(满分10分);

f)工作责任心质量(满分10分);

g)处事公正性质量(满分10分);

h)遵守相关作业规程质量(满分10分);

i)团结配合质量(满分10分);

j)道德水准(满分10分)。

4.3绩效考评扣分细则

4.3.1清洁工考评扣分细则

具体要求:

a)岗位工作质量考评扣分细则:

--清洁工在进行公共区域卫生时不符合《室内公共区域清洁作业规程》、《室外公共区域清洁作业规程》要求的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扣岗位工作质量评分1-5分;严重违反作业规程操作的严重违规,每发现一项扣该项评分6-15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视情况扣减16-30分(扣完为止);

--清洁工在进行垃圾收集时不符合《垃圾收集与处理作业规程》要求的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扣减岗位工作质量评分1-5分;严重违反作业规程操作的,每发现一项扣该项评分6-15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视情况扣减该项评分16-30分(扣完为止);

--清洁工在进行消杀工作时,违反《卫生消杀管理作业规程》操作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,扣减岗位工作质量评分1-5分;严重违规操作的,每发现一项扣减该项评分6-15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,视情况扣减该项评分16-30分(扣完为止);

b)清洁工必须按《保洁员工培训管理作业规程》要求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。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,扣减对应评分项目1-2分;严重违规扣减对应项目3-5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,视情况扣减相应项目6-10分(扣完为止);

c)所有清洁工在进行清洁工作时,违反本部门相关标准作业规程的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,扣减对应评分项目1-3分;严重违规扣减对应项目4-6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,视情况扣减对应项目7-20分(扣完为止);

d)清洁工在使用清洁设备时违反《保洁中心清洁设备操作与日常保养作业规程》的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,扣减对应项目1-2分;严重违规扣减对应项目3-5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.,视情况扣减对应项目6-10分(扣完为止);

e)清洁工当值日时违反相关规定,言行举止、仪容仪表达不到要求的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,扣减对应项目1-2分;严重违规扣减对应项目3-4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,视情况扣减对应项目5-10分(扣完为止);

f)清洁工除应按本部门标准作业规程工作外,还应同时严格按公司其他相关标准作业规程工作,否则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,扣减对应项目1-2分;严重违规扣减对应项目3-4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,视情况扣减对应项目6-10分(扣完为止)。

4.3.2保洁主管、副主管、班长绩效考评扣分细则

具体要求:

a)严格按保洁中心各个标准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操作要领、程序作业、组织、监控、检查工作,每项检查每发现一项,一般违规扣减对应项目1-2分;严重违规扣减对应项目3-4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,视情况扣减对应项目5-10分,同时应判断发生违规的主观因素,属培训未到位达标造成的,在检查表'培训栏目'内同时连带扣分;属自身工作技能、素质低造成的,在检查表'工作技能'栏目内同时扣分;属工作责任心不够造成的,在检查表'责任心'栏目内同时扣分;属处事偏差,有失公正造成的,在检查表'公正处事'栏目内同时连带扣分;属团结不力、配合不畅造成的,在'团结配合'栏目内同时连带扣分;属道德水准有失造成的,在'道德水准'栏目内同时连带扣分。如同时数项违规,应在违规的所有栏目内同时连带扣分,直至对应项目分值扣完为止;(一般每次发现扣减1-2分;严重的扣减3-10分);

b)保洁主管、副主管、班长当班值日时仪容仪表、言行举止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,一般违规扣减1-2分;严重违规扣减3-4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,视情况扣减5-10分,并同时按本款a)项的方法分析造成不合格的主观因素,在相应栏目内同时扣减相应项目分值;(一般违规扣减1-2分;严重的扣减3-10分);

c)保洁主管、副主管、班长组织安排、监督、检查不力,员工工作或本中心部门、本班组工作效果达不到各个相关标准作业规程要求的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一般违规扣减对应项目1-2分;严重违规扣减对应项目3-10分;并同时按本款a)项的方法分析造成不合格的主观因素,在相应栏目内同时扣减相应项目分值;(一般违规扣减1-2分;严重的扣减3-10分);

d)不遵守公司其他相关标准作业规程的,每次检查每发现一项,视程度在'相关规程'栏目内扣减相应项目分值(一般违规扣减1-2分;严重失职扣减3-4分;引起不良后果的,视情况扣减5-10分);并同时按本款a)项的方法分析造成不合格的主观因素,在相应栏目内同时扣减相应项目分值。(一般程度扣减1-2分;严重的扣减3-10分)。

4.3.3一般违规、一般程度、一般情况是指偶发性的,因粗心大意引起的,或因记录签名不清、不合要求或有一定的客观因素(需经确认),造成的程度轻微不合格。

※严重违规、严重程度是指明知故犯引起的不合格。

※造成不良后果是指引起连锁反应,造成实际损害、恶劣影响或引起其他工作质量受到连带影响的结果。

4.3.4'其他'栏目是为本公司相关作业规程所未包括,或超本规程4.2.2和4.2.3所列出的原因造成的不合格所设置,如果未发生或未出现,该栏目考评时应当给出满分10分。

4.3.5检查、考评时,如出现《行政奖罚标准作业规程》中所列明的应受嘉奖事件,则应视情节在正常考评完毕后在总分中追加1-20分(但总分不应超过100分),另依据有关制度对受考人进行奖励。

4.3.6奖评时受考人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已触犯有关制度,所列出的必须加以惩处的情形,则除在考评检查表相应栏目内扣完相应分值外,另依据有关制度对受考人追加处罚。

4.3.7绩效考评扣分细则的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。

5、记录

5.1《保洁中心清洁工工作日检、周检、月检、抽检考评表》

5.2《保洁中心主管、副主管、班长周检、月检、抽检考评表》

6、相关支持性文件

6.1《室内公共区域清洁作业规程》

6.2《室外公共区域清洁作业规程》

6.3《清洁剂使用作业规程》

6.4《地面清洁作业规程》

6.5《地毯清洁作业规程》

6.6《玻璃、不锈钢、灯具清洁作业规程》

6.7《墙面清洁作业规程》

6.8《清洁设备操作与日常保养作业规程》

6.9《特殊环境清洁作业规程》

6.10《管理人员仪容仪表管理规范》

6.11《管理人员行为举止管理规范》

6.12《管理人员语言管理规范》

6.13《管理人员对待业主的管理规范》

6.14《保洁中心员工培训实施作业规程》

6.15《卫生消杀管理作业规程》

6.16《高空作业规程》

6.17《垃圾收集与处理作业规程》

6.18《住户有偿清洁服务作业规程》

员工作业管理制度2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,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,确保员工生命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。

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

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(含2m)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。

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。

(一)在作业基准面2米(含2米)以上30米以下(不含30米)的,称为一般高处作业;

(二)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;

在作业基准面30米(含30米)以上的高处作业、高温或低温、雨雪天气、夜间、接近或接触带电体、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、突发灾害抢救、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、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。

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

第四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《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》。

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,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《登高作业许可证》,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,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,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。

未办理作业票,严禁作业。

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

第五条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(含2米)的作业,均称为高处作业,高度虽不足2米,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°的斜坡,附近有坑、井、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,工作条件特殊(风雪天气),有机械震动的地方,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,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。

第六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,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、戴好安全帽,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(强度合格)等防护设施,遇有六级以上大风、暴雨或雷电天气时,应停止高处作业。

第七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,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,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、疲劳过度、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。

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,凡因工作需要,必须交叉作业时,要设安全网、防护碰等安全设施,否则不准作业。

第九条高处拆除工作,必须提前作好方案,并落实到人。

第十条铺设易折、易碎、薄型屋面建筑材料(石棉瓦、石膏板、薄木板等)时,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。

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、零件、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,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,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,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、物体或杂物等,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、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,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、零部件等清理干净,防止坠落伤人,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,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。

第十二条进行高处作业前,应检查脚手架、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、泥、冰等,如果有,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,当结冰、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,应停止高处作业。

第十三条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,要设专人监护,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,应立急停止工作,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。

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,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,距普通高压线2.5米以上,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。

第十五条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,必须符合《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》的规定。

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。

第十七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。

第十八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,在办理《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》后,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。

第五章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

第十九条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

(一)作业负责人职责: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,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,组织安排作业人员,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确保作业安全;

(二)作业人员职责: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,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,认真执行安全措施,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;

(三)监护人职责: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,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;

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;

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,及时纠正违章行为;

(四)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: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,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;

(五)生产办职责: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,签发高处作业票。

(六)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: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、安排、作业负总则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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